(2015)定中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临洮三江马铃薯制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洮县财政局,临洮三江马铃薯制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中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临洮县财政局,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广场路。法定代表人吴仲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临洮三江马铃薯制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八里铺镇下街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克俭,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洮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临洮三江马铃薯制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定中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传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