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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海凤与被申请人张建国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海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华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朱海凤。申请人朱海凤要求宣告张建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海凤诉称,申请人朱海凤与被申请人张建国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自2008年7月2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毫无音讯。2008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当地辖区派出所报案,报案至今已达5年之久,经多方寻找,被申请人仍无音讯,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建国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建国,失踪前一直未婚。申请人朱海凤系张建国的母亲,被申请人之父张荫安已于2007年12月28日死亡。被申请人张建国于2008年走失,申请人同年向当地辖区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7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张建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建国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以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残疾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建国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至今仍无音讯,虽经多方查找,本院亦通过登报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确宜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朱海凤作为张建国的母亲,现申请宣告张建国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建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 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柯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