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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方权与朱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权,朱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610号原告:方权。被告:朱树良。原告方权与被告朱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早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树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方权起诉称:2013年12月19日,被告朱树良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树良未还款付息。经原告催讨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树良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方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朱树良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朱树良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方权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朱树良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树良未还款付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朱树良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之义务。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现原告已主动调整按月利率1.8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树良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权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朱树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银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