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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熊X、熊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X,熊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X,男,1995年1月17日生于云南省个旧市,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熊XX,男,1991年2月21日生于云南省个旧市,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熊XX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亭、助理检察员杨垚,被告人熊X、熊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0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熊X、熊XX驾驶摩托车到蒙自市水田乡蒙蛮公路55公里处的甘蔗地,将被害人杨XX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云GMN1**、车架号:LLCLPJLA3DA400629、发动机号:KD191072)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X、熊XX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蒙自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蒙自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侦查说明、证人雨XX的证言、被害人杨XX的陈述、被告人熊X、熊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熊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熊X、熊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二、被告人熊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静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