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杰克与崔正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杰克,崔正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杰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正会。上诉人郑杰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上诉人郑杰克向本院提供了苏州欧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被上诉人崔正会交付的经营合作费63000元的收据,因此在实体上对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本院以二审出现新情况,将此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三、上诉人郑杰克已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郑四龙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芮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