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华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华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无锡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泰伯花苑182-1号。法定代表人何利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渐怀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曹华生。委托代理人施瑜,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华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无锡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人民陪审员 孔东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世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