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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单辉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辉,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52号原告:单辉,男,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魏黎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系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单辉诉讼来院,经查:2011年被告在蒙城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未来城小区,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原告已按合同履行所有义务,双方约定交付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前,但被告逾期数日后才告知买方交房,并在履行交房手续时,被告未向原告出示综合验收合格证;现原告又发现被告在楼盘预售宣传期间承诺赠与购房户房屋面积并未实际赠送,且未能在法定及约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为8428.9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6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单辉延期交房违约金、延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共计7700元。二、原告放弃对本案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