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奎、买江宁,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