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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奎、买江宁,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