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江苏正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创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永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江苏正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创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腾航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广州市力建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腾航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李继威,佛山市港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永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麦卫安。委托代理人:陈碧云,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益华。委托代理人:罗默磁、李永发,分别为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江苏腾航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江苏航正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江苏正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七队村(灌南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创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上海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威。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腾航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林志勇。原审被告:广州市力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原审被告:惠州市腾航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麦卫安。原审被告:李继威,居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上述十一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碧云,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员。原审被告:佛山市港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健斌。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注册地在惠州市博罗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第十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指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41号,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