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0号一楼、八楼至十五楼、三十六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兴发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磁性工业园区。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诉称,票据返回请求权纠纷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票据返回请求权实质是确定票据权利,主要和最终确认票据权利的享有者,故本案纠纷属于票据权利纠纷。本案票据支付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票据支付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吴 建代理审判员 吴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