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林某甲,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灏、曾丽,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