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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金兰与李英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兰,李英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魏金兰,女,于2015年3月23日死亡。被告李英波,女。委托代理人陈建辉,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兰诉被告李英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金兰已死亡,本案需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主张权利后再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永 胜审 判 员 布  仁人民陪审员 哈斯高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伙 玲 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