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龚梦龙与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梦龙,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梦龙。委托代理人孙博弘,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玉琻,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委托代理人李年丰,系李辉之父。上诉人龚梦龙与被上诉人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龚梦龙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4)资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龚梦龙的委托代理人孙博弘、黄玉琻,被上诉人李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年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4)资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刘国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