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常熟市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珍珠湖路123号珠宝中心4楼。法定代表人周海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华,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凯明苑5幢。法定代表人须开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慧,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号万盛大厦**楼。负责人朱伟,该所主任。上诉人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商初字第00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主要理由为:常熟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25日裁定终结了常熟市王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因破产程序产生的管辖权,本案应适用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则。常熟市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本案主张该工程的变现价款,而该工程的合同履行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且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故本案应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常熟市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熟商初字第01567号案件立案受理。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已于2014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常熟市王四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故原审法院院对该案不具有因破产程序产生的管辖权。常熟市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所涉装饰工程的变现价款,因该装饰工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且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故该案应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1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裁定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移送上述案卷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向原审法院退回案卷,认为该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此后,原审法院就该案的管辖权争议报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协调并指定管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苏中商他字第00001号函,指定该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1月29日,原审法院以(2015)熟商初字第00139号案件重新立案。原审法院认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已经进行指定,故本案应由该院审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受移送的相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其管辖,应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相城法院未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他字第00001号函指定其管辖,驳回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但本案中当事人未见过该指定函。三、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常熟市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审答辩称:本案涉及破产企业在破产期间的工程转让行为,故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原审第三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二审述称:本案是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衍生的代位权诉讼,该院对案件事实比较熟悉,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妥当,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且本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指定管辖,应尊重该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常熟市王四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但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显然更有利于查明案涉争议工程变现价款是否确实存在、是否应当列入常熟市王四餐馆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等事实,因此本案应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苏州珠宝大酒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