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