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张有富、田素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张有富,田素芹,徐金发,杨保华,张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负责人:陈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有富。被执行人:田素芹,系张有富配偶。被执行人:徐金发。被执行人:杨保华,系徐金发配偶。被执行人:张杰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有富、田素芹、徐金发、杨保华、张杰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有富、田素芹、徐金发、杨保华、张杰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有富、田素芹、徐金发、杨保华、张���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田素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田素芹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