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雪婷与谢转娣,黎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婷,谢转娣,黎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94号原告:黄雪婷,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1446。委托代理人:毛福清,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哲明。被告:谢转娣,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0987。被告:黎国新,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0938。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婷诉被告谢转娣、黎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婷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