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姚×3等与项×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1,姚×2,姚×3,姚×4,姚×5,项×,姚×6,姚×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1,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姚×2,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姚×3,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姚×4,女,1966年9��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姚×5,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五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焦春雷,北京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6,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7,男,1987年7月3日出生。上诉人姚×1、姚×2、姚×3、姚×4、姚×5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4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北京市延庆县x号院内的北房7间,其中3间系被继承人姚x、姬x夫妇所建,另外4间房屋的建造,当事人双方说法不一,并各自提供了相应证据。因此,应对上述房屋进行确权后,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并依法判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对于不宜分割的财产,可按照法律规定,确���继承人应享有的份额。原审法院未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进行确认,并以原审原告不同意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遗产,即驳回姚×1、姚×2、姚×3、姚×4、姚×5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诉讼请求不当。因原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导致本院不宜直接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44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懿荣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