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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小红。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01269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3801.24元,另应承担诉讼费160元、执行费1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