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卢伟辉与徐志强、骆德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强,卢伟辉,骆德贵,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伟辉。委托代理人刘岳璨,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骆德贵。原审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5号栋31、32楼。法定代表人栾仲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壮辉,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上诉人徐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卢伟辉、原审被告骆德贵、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城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城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32元,退还上诉人徐志强。审 判 长 夏 磊代理审判员 乔宝全代理审判员 余立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