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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382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兴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当时结婚动机不纯,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被告劝说下撤诉,但后来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及原告女儿,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如原告要离婚,要求原告给予被告100000元补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撤诉后现再次以原诉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双方均已年老且为再婚,应珍惜晚年生活,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