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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厚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厚祥,杨友金,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153号申请执行人:吴厚祥,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杨友金,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钱勇,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吴厚祥与被执行人杨友金、钱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作出的(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友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厚祥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223元、诉讼法1014元,共计50237元,已给付7237元,余款43000元,于2015年农历12月25日前付15000元,2016年农历12月25日前付15000元,2017年农历12月25日前付13000元。被执行人钱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厚祥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882元、诉讼法234元,共计13116元,已给付5000元,余款8116元,于2015年9月30日钱付清,逾期给付自愿承担2000元违约金。年工程款99000元,诉讼费2500元,共计101500元,比除已。执行费850元,由被执行人杨友金负担。逾期不履行,恢复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执字第011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和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