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四川红光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金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红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金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定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终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南溪执字第121-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成都金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望江支行中存款1900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圆整)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