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华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诉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074号李华:你因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高法行赔终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以该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复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起诉资格。重庆渡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虽于2005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工商局处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该公司却并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庆渡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后并未进行清算终止,该公司虽然无权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但仍享有企业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重庆渡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应当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你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以其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正确。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