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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杨春波、杨幼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杨春波,杨幼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夏维淳。被执行人杨春波,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杨幼月,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春波、杨幼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杨春波、杨幼月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高科技开发区D4-某号的房产。由于该房产的处置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