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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总工会与青岛浩燕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总工会,青岛浩燕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总工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北京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柯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浩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传苗,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总工会与被执行人青岛浩燕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56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一、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1552.30元。二、腾出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65号的所有房屋及附属庭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关于款项的支付,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支付完毕(即于2014年12月11日已经支付完毕);关于腾出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65号的所有房屋及附属庭院,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56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