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泽山与王文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山,王文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山。法定代理人王吉东。被执行人王文懋。法定代理人王永发,系被告王文懋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泽山与被执行人王文懋(2014)凉民初字第3834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懋应按调解书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泽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总计46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懋法定代理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