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03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凤城市光辉爆破工程处诉凤城市陈财沟选矿厂石城蛇纹石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光辉爆破工程处,凤城市陈财沟选矿厂石城蛇纹石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03867号原告:凤城市光辉爆破工程处,住所地:凤城市东街市场C区22号。法定代表人:门广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凤城市陈财沟选矿厂石城蛇纹石矿,住所地:凤城市石城镇孟家七组。负责人:周同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光辉爆破工程处诉被告凤城市陈财沟选矿厂石城蛇纹石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城市光辉爆破工程处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城市光辉爆破工程处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光辉爆破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凤城市光辉爆破工程处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荣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刘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