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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班某甲与班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448号原告班某甲,男,193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夏晓伟,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班某乙,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永城市人。被告班某丙,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永城市人。被告班某丁,女,55岁,汉族,农民,河南永城市人。被告班某戊,女,47岁,汉族,市民,河南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甲与被告班某乙、班某丙、班某丁、班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班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洪林杰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