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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昶,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昶,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昶,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齐勇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夏春友。上诉人徐昶为与上诉人海南新华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昶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昶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徐昶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