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行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高行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必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成升,男,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汪送来,男,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丽娜。委托代理人周瞻瞻。原审第三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男。委托代理人齐胜杰,男。上诉人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简称联众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2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的第200710142572.3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专利权人为联众公司。2012年3月9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钢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2年11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5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9516号决定),认定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不再针对太钢公司提出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予以评述,本专利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联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联众公司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9516号决定。联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第19516号决定。其上诉理由是:第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一审诉讼中所提交的《板带冷轧生产》和《板带车间机械设备设计下册》并未在无效审查过程中提出,属于新证据,且并非技术词典以及教课书等用于证明公知常识性证据,不应被予以采纳;第二,即使结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一审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第三,原审判决及第19516号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判断存在错误;第四,在涉案证据中没有公开和启示“张力整平设备包括清洗烘干装置”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具有创造性;第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6也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太钢公司服从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涉及名称为“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的第200710142572.3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专利权人为联众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依序包含一座解卷电焊设备、一座第一积料调节设备、一座冷轧设备、一座除油设备、一座第二积料调节设备、一座退火酸洗设备、一座第三积料调节设备、一座调质轧延设备、一座张力整平设备、一座第四积料调节设备,以及一裁剪收卷设备;该座解卷电焊设备,其具有一台将该白皮钢卷解卷成一钢带的解卷装置,及一台在该钢带前端焊接前一钢带尾端的焊接装置;该座第一积料调节设备,具有多数可以相对位移而使该钢带以对应于下一设备的作业速度往下一设备输送的张力辊装置;该座冷轧设备,具有多数台成串列式设置以冷轧该钢带成预定的体积厚度的冷轧机;该座除油设备,清除经过冷轧的钢带表面的轧延油;该座第二积料调节设备,具有多数可以相对位移而使除油后的钢带以对应下一设备的作业速度往下一设备输送的张力辊装置;该座退火酸洗设备,依序具有一台包括多数温度区间以对除油后的钢带进行温度退火的退火装置,及一台依序以电解及酸洗方式去除退火后的钢带的锈皮的电解酸洗装置;该座第三积料调节设备,具有多数以相对位移而使去除锈皮后的该钢带以对应于下一设备的作业速度往下一设备输送的张力辊装置;该座调质轧延设备,具有多数高光泽度的工作辊而可以借轧延转印而赋予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光泽度的轧延装置;该座张力整平设备,具有一组包括多数间隔排列设置的弯曲辊与一反弯曲辊而可整平调质轧延后的钢带的整平装置;该座第四积料调节设备,具有多数以相对位移而使整平后的钢带以对应于下一设备的作业速度往下一设备输送的张力辊装置;该裁剪收卷设备具有一裁切掉焊道的剪切装置,及一将裁切后的钢带收卷成该产品钢卷的卷收装置。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冷轧设备的多数台冷轧机是成Z字型串列设置,而使钢带轧下率达到50%~70%,且使经过轧延后的钢带厚度薄至0.3m。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除油设备依序包括一块可喷出碱液清洗该钢带的碱液喷洗区、一块以水冲洗该钢带的水洗区,及一块以热空气干燥清洗后的该钢带的干燥区。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退火装置包括一个温度在1000℃~1200℃的主加热区、多数块设置在该主加热区之前并利用该主加热区的热量以热辐射方式加热该钢带的辐射预热区,及一块设置在该主加热区之后并将该钢带的温度降低至不大于80℃且可除去水份的冷却区。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解卷装置包括两部悬伸心轴解卷机。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焊接装置包括一部用于1.5mm以上的钢带焊接的电弧型焊接机,及一部用于1.5mm以下的薄钢带焊接的电阻型焊接机。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张力整平设备还包括一组可以热水清洗整平后的钢带并烘干的清洗烘干装置。”本专利说明书载明:(0012)此等由钢液入料直接产制产品钢卷的连续生产线,虽然确实可以实际量产产品钢卷,并且改善了分段式生产线产出率低、半成品钢卷数量与各类复杂多样,所需的储区大,以及生产排程复杂的问题。但是,此种连续生产线,其中任一设备损坏,或是需要维修保养时,整条生产线就必须完全停摆,所以会有稼动率(实际作业工时与可作业工时的比值)低的问题,而事实上,此等由钢液入料直接产制产品钢卷的连续生产线,并未有任何一家钢铁业者实际实施应用。(0042)本发明以白皮钢卷产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至少具有下列优点及有益效果:本发明提供了直接以白皮钢卷入料,串联冷轧、退火、酸洗、调质轧延、张力整平等作业流程,而可以高稼动率生产产品钢卷(2B/或2D钢卷),而能符合实际生产需要的连续生产线,具有高稼动率且可生产表面品质高的产品钢卷的功效,非常适于实用。2012年3月9日,太钢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参见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1、2、3的结合、或证据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7),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8-10),或被证据5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总之,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均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太钢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10份证据,其中:1、收录于《2003中国钢铁年会论文集》第44-48页的文章《冷轧不锈钢板卷连续生产线的发展》复印件;该证据公开了一种Ugine公司Isbergues厂的LC2i冷轧不锈钢连续生产线,其以热轧黑皮卷入料,为了改善因无法除尽氧化铁皮带来的产品表面质量低的问题,LC2i生产线对生产工艺作了较大改进,在破鳞、抛丸后,冷轧前增加预酸洗工序,从根本上改善了带钢的表面状况,经LC2i生产线一个轧程即可生产出2B产品;该生产线上布置两台“Z”型6辊冷连轧机,AISI409L产品一个轧程最大压下率达50%,该生产线上各工序通过5个活套来连接,其入口段、工艺段、出口段运行速度分别为110m/min、50m/min、110m/min。如图2所示,该生产线依序包含如下设备:开机卷2、5辊矫直机3、切头机4、焊机5、机械破鳞渗透作用6、1号活套7、抛丸机8、预酸洗段9、2号活套10、5辊冷连轧机11、脱脂段12、3号活套13、连续退火炉14、电解酸洗段15、化学酸洗段16、清洗段17、4号活套18、平整机19、拉矫机20、3号活套21、切边机22、检验台23、分卷剪24、卷取机25。2、公开日为2001年4月18日、公开号为CN12919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该证据公开了一种冷轧不锈钢生产线,其中钢液通过连铸机1铸造成带材8,带材8先后进入破鳞机13、喷丸硬化设备14、钢丝刷清理设备15、酸洗槽16、17以除去表面的氧化锈皮,再经冷轧、退火酸洗工序,其后经过清洗设备30和干燥设备31,而后经第四蓄料器32进入光整冷轧机33,“可配置张力平整机34的光整冷轧机33具有给带赋予其最终的冶金结构和表面状态的传统作用,这与很小地减小带材厚度密切相关。同样地,本发明设备的光整冷轧机与过去用于现有技术的冷轧生产线上的光整轧机没有区别”。3、刊载于期刊《特殊钢》2005年5月第26卷第3期的文章《不锈钢冷轧机的选择及应用》复印件;该文章载明:在线布置的特点是把1架、2架或3架冷轧机与退火酸洗线串联布置在一条生产线上,目前,全世界大致有3种形式:(1)DRAP线:是直接轧制退火酸洗线,它又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热线前面加1台ZH轧机,实现黑卷直接轧制,生产3种产品,分别是NO.1、VKS、CCS。第二种是黑卷除鳞后直接轧制,退火酸洗后生产2B产品。(2)RAP线:是白卷(NO.1)经在线轧制,退火酸洗生产2B产品,如广州烨联(即联众公司)……5、刊载于期刊《上海宝钢工程设计》2003年第3期的文章《新型冷轧不锈钢生产线-轧制退火酸洗连续生产线》复印件;该证据公开了一种冷轧不锈钢生产线,该生产线在轧机之后设置脱脂段,“脱脂段由碱洗、漂洗、干燥设备组成。碱液浓度:20g/1;温度80℃”;其生产线上的退火炉通常由预热段、3段加热段、3段空气冷却段、雾冷段、干燥段组成,其中预热段用于预热带钢,预热段之后设置加热段,其炉温可依据处理带材的不同而选择设置为1150℃、1080℃,经加热段加热后的带钢经空气冷却段、雾冷段冷却,经雾冷段冷却后的带钢温度达80℃,雾冷段之后设置可除去水份的干燥段。7、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91年6月第1版、2005年10月第7次印刷的图书《轧钢工艺学》的封面、版权页、第449页复印件;该证据载明:随着带钢的减薄,机架数目相应增加,从六十年代开始轧制较薄规格的冷连轧机逐渐形成下述几类:(1)通用五机架,该机组生产品种较广,厚为0.25~3.5mm……采用二次冷轧工艺后,能生产四机架及六机架轧机能生产所有规格。(2)六机架……可轧最薄0.08mm的铁皮……8、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84年8月第1版、1987年8月第2次印刷的图书《板带车间机械设备设计下册》的封面、版权页、第6页复印件;该证据表明:设置两部悬心轴解卷机作为冷轧不锈钢生产线的解卷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9、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9月第1版、2003年11月第1次印刷的图书《不锈钢实用手册》的封面、版权页、第964、975-977页复印件;该证据表明:利用电弧形焊接机焊接厚度在1.5mm以上的钢带,采用电阻型焊接机焊接厚度在1.5mm以下的薄钢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10、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79年11月第1版、1979年11月第1次印刷的图书《钢铁厂工业炉设计参考资料下册》的封面、版权页、第116、117、120、121页复印件;该证据表明:利用主加热区的热量以热辐射方式预热钢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3月31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联众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联众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权利要求1的特点在于各个设备的排序,不应将各个设备撤离生产线后进行比对;本专利的处理对象是白皮钢卷,有提高全线稼动率、提升钢卷的轧下率与表面质量的功效,而证据1、2的处理对象分别为黑皮钢卷、钢液,其生产线具有设备利用率低、稼动率低、产制钢卷的表面质量较低等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6的组合无法轻易得知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生产顺序及以白皮钢卷为处理对象的制程;而证据3也未清楚说明详细的制程顺序,不能将证据1、2的处理对象由黑皮钢卷或钢液简单置换成白皮钢卷;证据4的生产工序与权利要求1不同,无法揭示权利要求1界定的详细工序;总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对于权利要求2而言,证据1中的冷轧机为轧延未经退火的带钢,AISI304最大压下率仅40%(AISI409因材料较软且不须经退火处理,最大压下率可达50%),而本专利为轧延经退火处理的带钢(白皮钢卷),AISI304最大轧下率可达70%,所以证据1与权利要求2中冷轧机的轧延轧下率并不相同。(3)即便组合证据5、7-10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4)证据2中公开的张力整平设备与清洗烘干装置的顺序与权利要求7不同,证据2没有揭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2012年7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主要完成如下事项:①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联众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太钢公司,并告知太钢公司可于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②太钢公司当庭出示了证据1、3-10的原件,联众公司对证据1-10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③双方围绕本专利的创造性发表意见时,联众公司称:证据1和本专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证据1在创新的过程中只是将黑皮钢卷作为处理对象,操作复杂,设备利用率不高,本专利将黑皮到白皮与白皮到不锈钢的过程分开,将白皮钢卷做为处理对象时,设备利用率高,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高稼动率及产品的生产质量;国际上定义黑皮一定是要经过退火酸洗才能叫做白皮,也就是NO.1,酸洗退火是在同一条生产线中,没有办法切割,黑皮到白皮必须经过酸洗退火。2012年7月9日,联众公司补充提交了国家标准“JISG4304-2005热轧不锈钢板及钢带”的复印件;该国家标准第12页表14“表面处理”载明:表面加工记号为“NO.1”的板及带是指“热轧后,热处理,酸洗或类似处理”。2012年7月10日,太钢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称:其请求书中陈述的比对过程也是整条生产线的对比,证据3给出了在证据1的连续生产线中采用白皮钢卷作为原料的技术启示,证据1中的生产线完全可以以白皮钢卷为原料。鉴于该意见陈述书中的具体意见与太钢公司在口头审理中当庭发表的意见基本一致,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再进行转文。2012年11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516号决定,认定:1.关于证据认定证据1、3、5为期刊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7-10为教科书或技术手册类书籍的复印件。太钢公司当庭出示了证据1、3、5、7-10的原件,联众公司对证据1-3、5、7-10的真实性及其公开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1-3、5、7-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鉴于证据1-3、5、7-10均为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3、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由于证据7-10为教科书或技术手册,故其可以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2、关于创造性(1)关于本专权利要求1由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1)开卷机可将原料钢卷解卷成一钢带,焊机可将一钢带的前端焊接前一钢带的尾端,开卷机和焊机对应于本专利的解卷电焊设备;(2)两台“Z”型冷轧机可冷轧钢带成预定的体积厚度,其对应于本专利的冷轧设备;(3)脱脂段可清除经过冷轧的钢带表面的轧延油,其对应于本专利的除油设备;(4)连续退火炉包括多数温度区间,以对除油后的钢带进行温度退火,连续退火炉之后依序为分别以电解及酸洗方式去除退火后的钢带的锈皮的电解酸洗段和化学酸洗段,连续退火炉、电解酸洗段、化学酸洗段对应于本专利的退火酸洗设备;(5)平整机可对退火后的钢带进行轧延以达到调质的目的;(6)拉矫机包括多数间隔排列设置的弯曲辊与一反弯曲辊而可整平调质轧延后的钢带,其对应于本专利的张力整平设备;(7)分卷剪可裁切掉焊道,卷取机可将裁切后的钢带收卷成产品钢卷,分卷剪和卷取机对应于本专利的裁剪收卷设备;(8)将证据1中的2号活套、3号活套、4号活套、5号活套分别与本专利的第一积料调节设备、第二积料调节设备、第三积料调节设备、第四积料调节设备对应比较后可知,它们的结构及所处工艺位置相同,功能和作用基本对应。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比较后可知,两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的调质轧延设备具有多数高光泽度的工作辊而可以借轧延转印而赋予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光泽度,而证据1未明确公开平整机的工作辊具有高光泽度;(2)本专利生产线以白皮钢卷入料,而证据1是以黑皮钢卷入料,在冷轧工序之前设置有破鳞机、抛丸机、预酸洗段等用于处理氧化皮的设备。由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下:(1)使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具有一定的光泽度;(2)选择经过预处理的材料作为加工对象,提高全线稼动率,提升产品表面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以确定,光整冷轧机33采用了多数高光泽度的工作辊从而借助轧延转印使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具有一定的光泽度,即证据2中公开的光整冷轧机33与本专利中调质轧延设备所要实现的功能和作用相同,也即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3给出了“选择白皮钢卷作为冷轧不锈钢生产线的入料对象,可以提高全线稼动率,提升产品表面质量”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的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生产线的入料对象-黑皮钢卷替换为白皮钢卷,并将生产线上用于处理黑皮钢卷表面氧化皮的设备-破鳞机、抛丸机、预酸洗段等移除或省去,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证据1中冷轧机轧制贩AISI409L型号的无锈皮钢卷已相当于白皮钢卷,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冷轧设备的多数台冷轧机是成Z字型串列设置,而使钢带轧下率达到50%~70%”,两者的作用相同。而“使经过轧延后的钢带厚度薄至0.3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对产品应用场合的要求而对其尺寸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证据5中的碱洗设备可喷出碱液清洗该钢带,其漂洗设备可用水冲洗该钢带,其干燥设备可对清洗后的钢带进行干燥,而利用常温空气或热空气对产品进行干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证据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尽管证据5没有公开预热段的热量来源,但是“利用主加热区的热量以热辐射方式预热钢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太钢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联众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经查,设置两部悬伸心轴解卷机作为冷轧不锈钢生产线的解卷装置确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太钢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经查,利用电弧形焊接机焊接厚度在1.5mm以上的钢带,采用电阻型焊接机焊接厚度在1.5mm以下的薄钢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太钢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而“将清洗烘干装置设置在张力整平设备之后”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经查,证据2公开了在张力平整机之前设置清洗设备和干燥设备的工艺,而将以热水进行清洗的清洗烘干装置设置在张力平整置设备之后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鉴于基于上述证据和理由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针对太钢公司提出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予以评述。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在一审庭审中,联众公司明确: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坚持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认可利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特征,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两个区别特征外,联众公司认为还存在三个区别特征:3、本专利的调质轧延设备未被证据1公开,证据1的平整机对退火后的钢带轧延无法实现调质的目的;4、本专利的张力整平设备未被证据1公开,证据1的拉矫机不一定有弯曲辊和反弯曲辊;5、本专利的裁剪收卷设备未被证据1公开,证据1未记载分卷剪可裁切焊道。在一审庭审中,为证明拉矫机具备弯曲辊和反弯曲辊是公知常识,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8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图书《板带车间机械设备设计下册》的封面、版权页、第65-67、147页复印件;其中第147页载明:连续拉弯矫正机综合了连续张力矫正机和辊式矫正机的特点,在拉伸和连续交替弯曲的联合作用下使带材产生塑性延伸而获得矫正;最初出现的连续拉弯矫正机就是连续张力矫正机和辊式矫正机的单纯组合(图14、62的a示意图),现已很少采用。图14-62的b、c、d示意图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结构形式。从b、c、d示意图可以看出,连续拉弯矫正机具备多数间隔排列设置的弯曲辊和反弯曲辊。为证明证据1所述的平整机能够达到调质的目的是公知常识以及高光泽度工作辊在平整机中的应用,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补充提交了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图书《板带冷轧生产》的封面、版权页、刊载“7冷轧带钢的精整”的相关页复印件;该封面载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推荐冶金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规划教材”;该页载明:平整工序对不同用途的带钢要采用不同的平整延伸率,以达到调质性能的目的。平整生产还可通过工作辊的磨辊加工和毛化处理,使带钢表面呈现不同粗糙度的表面—毛面或麻面的表面结构;对不锈带钢则可用抛光处理辊面,平整得到光亮似镜的表面。此外,平整工序改善了带钢厚度精度,并能消除轻微的表面缺陷。因此平整生产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称太钢公司在无效阶段所提交的证据8就是《板带车间机械设备设计下册》,亦是用来证明公知常识,并且在一审诉讼阶段所提交的证据仅是证明“拉矫机”和“平整机”均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以及各自的作用,同时在第19516号决定中均对此进行了认定。联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第19516号决定、证据1-10、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守综合原则。所谓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综合原则是指,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综合体来看待。按照专利创造性判断综合原则,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效果中只要有一项是非显而易见,技术方案整体上就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技术方案在整体上则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在专利无效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审查,不应主动引入公知常识,即使引入公知常识,亦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陈述的机会,否则将违背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当根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证据的记载进行判断,但是因创造性的判断主体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其应当知悉在诉争专利申请前(含优先权日)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其中亦包括公知常识。对于公知常识是否应当提供证据,可以根据其所被知悉的范围以及在诉争专利中的功效进行考量。一种情况,即若该公知常识仅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不为其他主体所知悉,那么主张构成公知常识的主体有义务对此进行举证。因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法律上为拟制的主体,其知识范围会根据判断主体的主观差异性存在区别,若权利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提出了合理质疑,为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当确保为准确、清楚;然而,若该公知常识可以为不特定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或社会公众所知悉,则该公知常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直接对相关公知常识进行认定,除非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所认定的公知常识有误。另一种情况,关于诉争专利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可以从该技术特征在专利整体性中的贡献进行考量,即若专利的贡献仅为对现有设备的选取及排列顺序的设定,从而能够在工作效率及其他方面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且对现有设备的含义并未在说明书中予以特别设定,即无须对现有技术中已知设备的改进即可实现诉争专利的技术效果,那么无效请求人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诉争专利申请日(含优先权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中已有设备(或技术术语、技术名词)的理解,径行直接认定并未实质性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或能够充分说明公知常识认定错误的除外。本案中,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8段载明,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的冷轧生产线存在的缺陷,而提供一种新型结构的以白皮钢卷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该页第19段载明,本发明的目的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是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依据本发明提出的一种以白皮钢卷产制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其依序包含一座解卷电焊设备等装置。由此可知,本专利是提供以白皮钢卷制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并通过选取不同设备并设定相应顺序,从而实现提供一种具有高稼动率且可生产表面品质高的产品钢卷的冷轧连续生产线。同时,证据1公开了平整机和拉矫机二个设备,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陈述,该二个设备应为本专利申请日前现有技术中的公知设备,其功能亦应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应为公知常识。虽然联众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充分说明或举证证明其主张,结合专利复审委员会所提交《板带车间机械设备设计下册》(即太钢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8)和《板带冷轧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推荐冶金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规划教材),印证了平整机和拉矫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属于现有技术,其功能亦构成公知常识。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一审诉讼中所出示的图书并未实质性损害联众公司的合法权益,亦未实质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地评价,故联众公司此部分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第19516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两个区别特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的调质轧延设备具有多数高光泽度的工作辊而可以借轧延转印而赋予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光泽度,而证据1未明确公开平整机的工作辊具有高光泽度。基于该区别特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使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具有一定的光泽度。证据2公开了一种冷轧不锈钢生产线,其中载明“光整冷轧机33具有给带材赋予其最终的冶金结构和表面状态的传统作用,这与很小地减小带材厚度密切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光整冷轧机33采用了多数高光泽度的工作辊从而借助轧延转印使表面无锈皮的钢带具有一定的光泽度,由此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故原审判决及第19516号决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联众公司此部分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区别特征(2),本专利生产线以白皮钢卷入料,而证据1是以黑皮钢卷入料,在冷轧工序之前设置有破鳞机、抛丸机、预酸洗段等用于处理氧化皮的设备。基于该区别特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选择经过预处理的材料作为加工对象,提高全线稼动率,提升产品表面质量。证据3公开了DRAP线与RAP线,其中RAP线是白卷(NO.1)经在线轧制(3台ZH轧机),退火酸洗生产2B产品,联众公司采用的就是这种生产线。DRAP线是直接轧制退火酸洗线,通过在热线前面加1台ZH轧机,可实现黑卷直接轧制生产NO.1等产品。白卷(NO.1)有明确的国家标准,通过“热轧后,热处理,酸洗或类似处理”获得的钢带或钢板即可称之为白卷(NO.1),RAP线可以直接采用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白卷(NO.1)作为原材料,而并非一定要使用DRAP线所述的黑卷轧制生产出来的NO.1。虽联众公司认为本专利中的白皮钢卷的具体含义与证据3所记载内容完全不同,但根据上述内容,显然二者所指代的对象并无不同。冷轧不锈钢生产线采用白皮钢卷而非黑皮钢卷作为的入料对象,即可省去将黑皮钢卷处理制成白皮钢卷的作业流程及相应设备,从而提高生产线设备的稼动率。由于白皮钢卷表面已经预处理,相比黑皮钢卷具有较好的表面质量和内部性能,直接使用白皮钢卷作为入料对象,还可以提高产品表面质量。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证据3给出了“选择白皮钢卷作为冷轧不锈钢生产线的入料对象,可以提高全线稼动率,提升产品表面质量”的技术启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联众公司认为证据3给出了反向技术启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的生产线入料对象黑皮钢卷替换成证据3中RAP线采用的白皮钢卷,从而移除生产线上用于处理黑皮钢卷表面氧化皮的破鳞机、抛丸机、预酸洗段等相应设备,是容易想到的,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联众公司认为根据证据7所公开的汽车板和镀锡铁皮的冷轧处理的厚度,不能证明本专利的“使经过扎延后的钢带厚度薄至0.33mm”是常规技术选择。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太钢公司所提交的证据7《轧钢工艺学》所记载内容可知,钢带的薄厚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应用要求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且联众公司亦未充分说明钢带厚度薄至0.33mm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其此部分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联众公司认为证据1并未公开“冷轧设备的多数台冷轧机是成Z字型串列设置,而使钢带轧下率达到50%—70%”的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载明,“黑皮钢卷再经过退火酸洗后得到的成品就是白皮钢卷(whitecoil,也称为NO.1钢卷),而证据1公开了LC2i冷轧不锈钢连续生产线以热轧黑皮卷入料,在破鳞、抛丸后,冷轧前增加预酸洗工序,除掉了黑皮卷表面的氧化皮;该生产线布置两台“Z”型冷连轧机,AISI409L产品一个轧程最大压下率达50%。因AISI409L产品在冷轧前已去除表面的氧化皮,且该产品较软而无须经退火处理,因此原审判决及第19516号决定认定AISI409L产品相当于白皮钢卷并无不当。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冷轧设备的多数台冷轧机是成Z字型串列设置,而使钢带轧下率达到50%—70%”。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联众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联众公司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生产线,其排序以及各自发挥的作用对最终的技术效果都是有重要影响的,在涉案证据并未公开“张力整平设备还包括一组可以热水清洗整平后的钢带并烘干的清洗烘干装置”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对此本院认为,证据2公开了在张力平整机34之前设置清洗设备30和干燥设备31的技术方案,且将清洗烘干设备设置在张力整平设备之前或者之后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并未给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联众公司此部分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联众公司明确表示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原审判决及第19516号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联众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陶 钧代理审判员 石必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