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行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商孟军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商孟军。上诉人商孟军因诉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拆除其房屋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行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为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既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仅是廊坊市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诉讼主体错误,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上诉人商孟军诉称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违法将其房屋强行拆除,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拆除行为系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所为的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