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邢宗源与重庆天相美家家居有限公司,王全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宗源,重庆天相美家家居有限公司,王全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邢宗源,男,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重庆天相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1幢21-1,工商注册号500112000166608。法定代表人王碧莲,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洪伟,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德,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号(红星美凯龙*楼8217-8218),工商注册号500903600067625。委托代理人程洪伟,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邢宗源与被告重庆天相美家家居有限公司、王全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邢宗源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75元。但是,原告邢宗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邢宗源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