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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怀得与董春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怀得,董春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黄怀得,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春设,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怀得与被告董春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怀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怀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怀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3元,由原告黄怀得负担。审判员  叶长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