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雷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07月0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04月20日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0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桂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6月29日中午,被告人雷某在吃午饭期间,饮用了半杯白酒。当日16时30分许,雷某驾驶湘B×××××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彭某沿X061公路由西往东行驶,送彭某回茶陵县下东乡黄堂村。雷某驾车途经洣江茶场路段时,恰遇相对方向驶来一辆面的车,因雷某驾车操作不当连人带车摔倒在道路南侧,造成彭某和雷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将彭某送至茶陵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晚,彭某的家属报案,交警赶至医院后,雷某主动向交警交代了事故经过及饮酒的事实。随后,医务人员对雷某提取血液样本,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雷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6.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人彭某、喻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绘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血液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书、调解书、赔偿凭证、到案经过、社区评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报告,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雷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善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