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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芹树与被告龙岩市骏驰速递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芹树,龙岩市骏驰速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刘芹树,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光,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龙岩市骏驰速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朱联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上勤,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芹树与被告龙岩市骏驰速递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中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在龙岩市新罗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5月3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中约定了以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且协议明确注明了合同签订地为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千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