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田治顶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法定代表人田治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持票人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的票号为3×××2/2×××7、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出票人为乌海市乾振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乌海市海南区渡口双清煤矿、付款人及承兑银行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晶晶代理审判员 杨远慧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