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甪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丁子鲜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子鲜,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甪民初字第348号原告丁子鲜。委托代理人张定军、王小军,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原告丁子鲜诉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子鲜诉称,2013年12月18日,其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1份,约定其向被告购买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价款为人民币35000元,并定于2014年2月17日前过户。后其依约付清购车款,但被告一直拒绝交付车辆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付该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刘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原告丁子鲜(乙方)与被告刘伟(甲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1份,约定,甲方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轿车有偿转让给乙方,购车款为人民币35000元,于2014年2月17日前过户,甲方将行驶证、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放于乙方处,车辆由甲方开走。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丁子鲜给付被告刘伟人民币35000元。被告刘伟遂出具收条1份,载明“今收到丁子鲜购车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35000),收款人刘伟,××,2013.12.20”。另查明,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刘伟名下,该车的登记证书显示该车于2013年12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苏州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下称某某担保昆山分公司)。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系朋友,2013年12月,被告说他要换车,愿将涉案车辆以35000元卖给其,其表示同意;12月18日上午签订合同时,被告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给其看了一下,签完合同后,被告称机动车登记证书他还要用一下,其没多想就给他了。当天下午被告把证书还给其,其当时没有细看,未留意是否有抵押登记的情况。因被告提出他购新车的资金还未到位,涉案车辆还要使用一段时间,其就同意了。但其在约定的过户时间前联系被告,就一直联系不上了。之后其发现涉案车辆设有抵押,其就找到抵押权人即某某担保昆山分公司,双方协商好其付给担保公司一部分钱,担保公司就解除抵押权,配合其过户;大概在2014年10月或11月的时候,其一个朋友打电话告知其看到被告的车了。因当时其人在老家,遂打电话给姜某某,姜某某将车找到并开走了。但后来有人过去把车劫住并报了警,具体名字其不清楚,后来姜某某告诉其车已被扣押在甪直派出所。审理中,本院至吴中区甪直派出所调查,据该所反映,2014年11月份,确有一名自称叫盛某某的人在塔园路附近报警称其车辆被盗,后双方当事人至甪直派出所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涉案车辆被扣押在甪直派出所,整个过程中未形成任何笔录材料。当时的报警电话目前已暂停服务,无法与盛某某取得联系。本院又向某某担保昆山分公司负责人姜某某进行询问,姜某某称刘伟向其公司借钱,用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现刘伟联系不上,其与丁子鲜系朋友,两人已协商好,法院可判决将该车过户至丁子鲜名下,其会解除抵押,配合将该车过户给丁子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车辆买卖合同、收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车辆,提供的车辆买卖合同、收条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车辆并履行过户手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丁子鲜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轿车一辆,并协助将该车转移登记至原告丁子鲜名下。案件受理费6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645元,由被告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戴静芳人民陪审员 朱霄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