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健行政征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健。申请再审人张健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征收决定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1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张健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最终裁决、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张健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土地使用权(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商井社区东井组土地)予以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本案申请再审人起诉的是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决定,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如申请再审人对拆迁的合法性及安置补偿有异议的,可依相关法律规定的途径救济其权益。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健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