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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深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深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商初字第297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XX。负责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芮、陈淏春,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XXX。法定代表人陈慧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鑫源、王锐民,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崇明县XXX。法定代表人王珍胜,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XXX。法定代表人王珍胜,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高深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8WILKIEROAD#03-01WILKIEEDGESINGAPORE。法定代表人王珍胜,该公司董事长。三个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晓洁、张松艳,公司法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深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日,被告青岛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货主昆明高深橡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合同约定货主昆明高深橡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仓库存放货物,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如不续签,则视为自动延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也未签订新合同,因此该合同自动延期。2013年2月11日,被保险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向原告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10日。2013年3月7日,位于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的青岛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仓库建筑主体结构受损、仓库内储存的橡胶等货物烧毁、烧损。经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前湾保税港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被告主管秦绪刚安排废品收购人员清理仓库铁丝网的过程中,废品收购人员王同林、张景玲、谭洪明三人使用气焊切割铁丝网引燃橡胶货物起火所致。起火点位于5#-3号仓库西北区域;起火点位于5#-3号仓库西侧隔墙南侧橡胶货物处。该火灾导致存放在被告仓库中的64.8吨进口橡胶全部毁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款合计人民币691957.99元,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被告在此处事故中有责任,应对原告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91657.9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在被告处没有存储昆明高深橡胶,不存在赔偿责任。第三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深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共同称,对原告的诉求没有异议,其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日,被告青岛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货主昆明高深橡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合同约定货主昆明高深橡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仓库存放货物,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如不续签,则视为自动延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也未签订新合同,因此该合同自动延期。2013年2月11日,被保险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向原告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10日。2013年3月7日,位于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的青岛尚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仓库建筑主体结构受损、仓库内储存的橡胶等货物烧毁、烧损。经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前湾保税港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被告主管秦绪刚安排废品收购人员清理仓库铁丝网的过程中,废品收购人员王同林、张景玲、谭洪明三人使用气焊切割铁丝网引燃橡胶货物起火所致。起火点位于5#-3号仓库西北区域;起火点位于5#-3号仓库西侧隔墙南侧橡胶货物处。该火灾导致存放在被告仓库中的64.8吨进口顺顺丁橡胶全部毁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保险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支付了赔款合计人民币691957.99元。该批货物于2012年2月进口,单价为每公斤2.91美元,2012年11月1日,该批货权转移给高深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交易价格为每公斤2.7美元。三个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均是高深(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企业。高深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是高深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这批因火灾受损货物的货权人是高深国际私人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7日,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昆明高深橡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同意691957.99元作为本次事故的最终赔付金额,受损保险标的在赔付金额范围内的相应权利归于保险人。昆明高深橡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更名为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保险单、仓储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入库单、购销合同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被告作为仓储物保管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涉案货物的毁损,原告为作为保险人对该货物的被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对被告享有保险金代位求偿权。原告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691657.99元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691657.99元。案件受理费10717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交纳,视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