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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郯城路丰交通工程公司与田家诚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家诚,李守刚,顾宗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郯城县马头镇高册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开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家诚,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李守刚,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临沭县。被告顾宗振,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家诚、李守刚、顾宗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3日查封了被告顾宗振所有的压路机一辆,现原告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顾宗振所有的压路机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顾宗振所有的压路机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