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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以给被告一次沟通和改正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韦苏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岑兰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