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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建伟与饶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伟,饶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21号原告:黄建伟。被告:饶金松。原告黄建伟为与被告饶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饶金松归还原告黄建伟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金松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6月4日,被告饶金松出具借条向原告黄建伟借款60000元,借期为1个月。到期后,被告饶金松又续借1个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饶金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建伟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饶金松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黄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徐妙君人民陪审员  徐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