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旺丁与方书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旺丁,方书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张旺丁,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方书满,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张旺丁诉被告方书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书满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旺丁诉称:2014年6月16日下午,被告因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当时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称回家在其结婚证复印件上书写借条后马上送给原告。双方谈话时刘胜东在场。当天晚上,被告托人送给原告一张20000元的收条,并无中生有地在收条上写上水泥款,在该收条上注明月息2分5厘。之后,原告欲找被告要回现金或重新出具借条时得知,2014年6月底,被告外出且去向不明。原告现具状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0000元及利息3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原约定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罚息,直至全部还清。方书满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方书满收到张旺丁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收条。该收条内容为“收条今收到张旺丁水泥款贰万元整(20000元)(水泥投资款,用于天柱国际工地水泥),利息月息2分5计算(注、2分5厘计算)。收款人:方书满2014、6、16”。之后,方书满外出失去联系,张旺丁遂具状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旺丁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张旺丁的陈述,张旺丁提供的由方书满出具的一张收条原件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6月16日方书满出具给张旺丁一张收条,名称虽然为收条,但是从该收条内容看,能够认定方书满因缺少资金向张旺丁借款20000元的事实。张旺丁与方书满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旺丁要求方书满偿还借款20000元及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对其要求方书满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的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对张旺丁要求方书满偿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从方书满出具给张旺丁收条时间看,只能认定该借款时间发生于2014年6月16日。张旺丁要求方书满给付利息的起始时间应该从2014年6月17日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书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旺丁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旺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方书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剑平审 判 员 朱邦斌人民陪审员 白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