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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长林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419号起诉人王长林,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起诉人王长林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区二○一三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京政地字(2013)29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王长林起诉涉及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区二○一三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京政地字(2013)29号)系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长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巫扬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