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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景某,住成安县。被告李某,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