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景某,住成安县。被告李某,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景某负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