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3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5年1月27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6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由国家投资在本市大榆树村十一组修建抗旱、灌溉水利工程,在架设用电线路时,该组集体所有的杨树妨碍架线,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本市南崴子街道大榆树村十一组屯长与屯中代表商议,决定将集体所有的杨树伐掉。2014年11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公主岭市林业局批准,擅自决定将公主岭市南崴子街大榆树村十一组集体所有的位于公主岭市南崴子街十一组东侧南北林带(6林班2小班)杨树砍伐8株,立木材积14.819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林木伐根检尺野帐,林权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