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二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增友与赵士亮、马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士亮,王增友,马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士亮。委托代理人赵国彦。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友,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欢,农民。上诉人赵士亮因与被上诉人王增友、原审被告马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士亮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士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士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0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上诉人赵士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 诚审 判 员 秦一臣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非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