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振河与徐洪存、时文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河,徐洪存,时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51号原告:李振河,住定兴县。被告:徐洪存,住定兴县。被告:时文梅,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河与被告徐洪存、时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时文梅所有的位于定兴县黄金台小区B座4单元7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李亮亮、吝伟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定兴县佶地国际3号楼4单元501室房产一套为原告李振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时文梅所有的位于定兴县黄金台小区B座4单元7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闻建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