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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宿松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勇、徐婷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松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勇,徐婷婷,宋水荣,彭春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宿松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134号,组织机构代码59269568-5。法定代表人:袁水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宿松县某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徐婷婷,女,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宿松县某某乡政府干部,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宋水荣,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彭春兰,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宿松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民兴公司)诉被告陈勇、徐婷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民兴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追加宋水荣、彭春兰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佩良、被告陈勇、宋水荣、彭春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民兴公司诉称:2014年4月10日,宋水荣与民兴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宋水荣向民兴公司借款60万元用于工程周转,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9日,月利率15‰,结息为每月对日,逾期还款民兴公司有权收取罚息(按月利率标准上浮50%),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同日,陈勇、徐婷婷向民兴公司出具《夫妻共同担保承诺书》,承诺用他们所有的财产为宋水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勇同民兴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宋水荣借款合同下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宋水荣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民兴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宋水荣发放了6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宋水荣未偿还借款。民兴公司向宋水荣、陈勇送达了催款通知,但宋水荣一直未偿还借款及自2014年7月15日起的利息。陈勇、徐婷婷也未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民兴公司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决陈勇、徐婷婷偿还宋水荣所欠民兴公司借款60万元,并支付宋水荣所欠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后民兴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宋水荣、彭春兰偿还民兴公司借款60万元,并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及按月利率15‰上浮50%支付罚息;2、被告陈勇、徐婷婷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民兴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自然人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用途说明、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宋水荣、彭春兰夫妇于2014年4月10日向民兴公司借款60万元的事实。2、保证合同、夫妻共同担保承诺书、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陈勇、徐婷婷夫妇自愿为宋水荣、彭春兰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催款通知、快递单及查询单各1份,证明民兴公司向被告催促还款及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陈勇辩称:其担保情况属实,但当时是出于朋友关系为宋水荣担保的,具体担保金额不清楚。陈勇未提交证据。徐婷婷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宋水荣、彭春兰辩称:其夫妇二人借款的情况及借款金额均属实,陈勇、徐婷婷担保的情况也是事实,同意还款,只是现在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宋水荣、彭春兰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陈勇、宋水荣、彭春兰对民兴公司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民兴公司所举证据分析认为:民兴公司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到庭被告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2014年4月10日,宋水荣与民兴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宋水荣向民兴公司借款60万元用于工程周转,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9日,月利率15‰,结息为每月对应日,逾期还款民兴公司有权收取罚息(按月利率标准上浮50%),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宋水荣妻子彭春兰当日与宋水荣共同向民兴公司出具《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认可宋水荣上述60万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日,陈勇、徐婷婷夫妇向民兴公司出具《夫妻共同担保承诺书》,承诺用他们所有的财产为宋水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勇同民兴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宋水荣借款合同下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宋水荣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民兴公司于当日向宋水荣发放了6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宋水荣未偿还借款。民兴公司向宋水荣、陈勇送达了催款通知,但宋水荣一直未偿还借款及自2014年7月15日起的利息。陈勇、徐婷婷也未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民兴公司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宋水荣、彭春兰未按约还款,显已违约,应承担及时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故对民兴公司要求宋水荣、彭春兰偿还借款及利息、罚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支持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陈勇、徐婷婷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宋水荣、彭春兰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民兴公司诉请陈勇、徐婷婷对宋水荣、彭春兰的借款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陈勇、徐婷婷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宋水荣、彭春兰追偿。徐婷婷不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水荣、彭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宿松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并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给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还款之日;二、被告陈勇、徐婷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陈勇、徐婷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水荣、彭春兰追偿。四、驳回原告宿松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3820元,由被告宋水荣、彭春兰负担,被告陈勇、徐婷婷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应国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人民陪审员  汪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